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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停产停业损失评估的依据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12-13

乐山市停产停业损失评估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法规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地方性规定与实施细则

四川省及乐山市可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了更为详细的地方性规定和实施细则,这些规定将直接指导停产停业损失的评估工作。

地方性规定可能包括具体的补偿标准、计算方法、评估流程等,以确保评估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三、评估标准与方法

评估标准:乐山市停产停业损失评估应参照当地或相关省份制定的具体补偿标准和细则进行。这些标准和细则通常会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直接经济损失等因素来确定具体的补偿金额。

评估方法:评估方法可能包括按照企业纳税情况、房屋总价值、营业收入或利润、评估机构评估或双方协商决定等方式进行。在选择评估方法时,应充分考虑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和评估目的,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四、实际经营情况与直接经济损失

被征收房屋前的效益:评估时应考虑企业被征收房屋前的实际经营状况,包括盈利能力、市场份额、客户基础等因素。这些因素将直接影响停产停业损失的评估结果。

停产停业期限:停产停业期限的长短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损失。因此,在评估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停产停业的期限,并据此计算相应的损失补偿。

直接经济损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范围一般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因停产、停业而失去的利润机会,以及因搬迁而产生的各种费用。具体来说,可能包括设备搬迁费用、重新安装调试费用、生产成品或半成品搬迁损坏费用、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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